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四和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清申5号
申请人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传媒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请求本院指定清算组对安徽四和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和数码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事实和理由如下:2011年2月18日,四和数码公司经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后因经营问题,于2012年年底停止营业,未参加2012年年度检验亦未提交年度报告。2014年3月5日,经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两次公告催检其仍未参加年检,故被吊销营业执照。2020年7月2日,为成立四和数码公司清算组,新华传媒公司依法向四和数码公司股东、董事及监事分别邮寄“关于召开公司股东及董事会会议讨论成立清算组”的会议通知,并于2020年7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内容为:四和数码公司定于2020年7月30日上午9:00召开股东及董事会会议讨论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上述通知及公告发出后,相应人员均未在相应时间、地、地点参加会议,故四和数码公司股东及董事无法通过自行清算成立清算组目前无债权人提起清算申请,四和数码公司亦无法自行成立清算组,新华传媒公司作为四和数码公司的股东之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四和数码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违规的公司处以的行政处罚,属于公司强制解散的事由。公司在出现解散事由后十五日内,应当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如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或者公司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中,被申请人四和数码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处于解散状态之后,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故申请人新华传媒公司作为股东申请对四和数码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对被申请人安徽四和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 二、由本院指定的清算组对安徽四和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罗 钢 审判员 钱爱民 审判员 王 倩
法官助理陆飞迪 书记员马玢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