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鸿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株洲鸿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221执634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鸿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
法定代表人:田科军。
被执行人:***,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鸿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0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0年12月3日、2020年12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公司债券股权等登记信息。经过线下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12月24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长征
审判员  杨诗凯
审判员  周 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