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鸿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株洲鸿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21民初76号
原告:**,男,199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威胜,湖南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鸿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南江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曾艳红,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株洲鸿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王婧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