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昊冠工矿设备有限公司

衡水昊冠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与海伦市锦鑫粮油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8民初1006号之一
原告:衡水昊冠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崔庙镇崔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567374679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宪君,阜城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伦市锦鑫粮油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前进乡永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83052893023D。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衡水昊冠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伦市锦鑫粮油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衡水昊冠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昊冠工矿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昊冠工矿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计749元,由原告衡水昊冠工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