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8民初1006号
申请人:衡水昊冠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崔庙镇崔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567374679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宪君,阜城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海伦市锦鑫粮油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前进乡永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83052893023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衡水昊冠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伦市锦鑫粮油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昊冠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伦市锦鑫粮油加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789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由衡水昊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水昊冠工矿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伦市锦鑫粮油加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789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699元,由申请人衡水昊冠工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