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8民初1006号之二
申请人:衡水昊冠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崔庙镇崔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567374679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宪君,阜城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海伦市锦鑫粮油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前进乡永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83052893023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衡水昊冠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伦市锦鑫粮油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冀1128民初100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海伦市锦鑫粮油加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789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衡水吴冠工矿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衡水昊冠工矿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海伦市锦鑫粮油加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7896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