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223民初607号
原告:广灵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广灵县蕉山乡杜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马某马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圣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珠江工业园浦和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6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南京市鼓楼区,现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广灵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圣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广灵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灵金隅水泥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灵金隅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53元,减半收取10526.5元,由广灵金隅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媛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