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灵金隅水泥有限公司

广灵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与南京圣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223财保14号
申请人:广灵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灵县蕉山乡杜庄村。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京圣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珠江工业园浦和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孔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广灵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圣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灵金隅水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圣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奥体支行存款1850000元(账号:×××)。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灵金隅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薛媛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韩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