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625民初320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农民,住云南省大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云南滇东北(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云南滇东北(大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云南昌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0642863351。
住所地:罗平县腊山街道鲁布革大道67号三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云南昌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昌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原告****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云南昌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协商处理,被告云南昌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机械台班租赁费用为由,申请撤诉,理由合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6.00元,减半收取计1,79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旭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