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昌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昌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5民初2487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被告:云南昌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0642863351。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腊山街道鲁布革大道67号三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郭运昌,云南昌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昌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赵 睿
书 记 员  王梦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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