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绿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农垦绿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8111民初596号
原告:黑龙江农垦绿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0772601527P,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理区榆树镇农垦总局林业总站
法定代表人:姜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农垦绿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606478068D,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引龙河农场。
法定代表人:葛如强,职务场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农垦绿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农垦绿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农垦绿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黑龙江农垦绿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98元,减半收取3299元。由黑龙江农垦绿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3299元)。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佟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