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玉民初字第2536号
原告河北鸿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彩亭桥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鸿源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鸿源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河北鸿源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