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9民初4401号之一
原告:河北鸿源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孤树镇方官屯村东。
法定代表人:李奎,经理。
被告:*****吉拉,男,1978年8月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河北鸿源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河北鸿源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鸿源管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鸿源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90元,由原告河北鸿源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清)。
审判员 郭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大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