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9民初4279号之一
原告:河北鸿源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孤树镇方官屯村东。
法定代表人:李奎,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波,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0年9月17日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告:***,男,1971年1月24日生,住内蒙古通辽市。
原告河北鸿源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鸿源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鸿源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鸿源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3元,保全费1501元,共计3614元,由原告河北鸿源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大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