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鸿源管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鸿源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421民初1379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鸿源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孤树镇方管屯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788653970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绥中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处,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水利局四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管理处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河北鸿源管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绥中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82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