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223民初2383号
原告:徐某,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嵚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某,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巴彦髙勒镇古城村。
负责人:胡某:项目部经理。
被告:内蒙古联润水务有限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大街南建设街东商业区联润水务一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徐某与被告内某、内蒙古联润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20年0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内某、内蒙古联润水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白万书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巩姝娅
书记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