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联润水务有限公司

***与内蒙古联润水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益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民终15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又名**),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联润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大街南建设街东商业区联润水务一层。
法定代表人:***,内蒙古联润水务有限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益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迎宾街南、西园路西文苑新村60#楼对面东1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鄂尔多斯市益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锦旗水利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负责人:***,杭锦旗水利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孝,系杭锦旗水利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东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迎宾街南、西园路西、文苑新村60#楼西向东1号。
法定代表人:***,鄂尔多斯市东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联润水务有限公司、杭锦旗水利局、鄂尔多斯市益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锦旗人民法院(2019)内0625民初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锦旗人民法院(2019)内0625民初3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杭锦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刚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