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802民初2027号
原告:**,现住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内蒙古联润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润水务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1,现住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2,现住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被告:临河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综合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与被告联润水务公司、**1、**2、农业综合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及提供相应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