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91民初2号
原告:秦皇岛市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瑜,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秦皇岛市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秦皇岛市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秦皇岛市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戴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