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3民初4150号
原告:秦皇岛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张立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洪波,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西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李建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瑜,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秦皇岛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于2019年8月18日提出的解除合同无效;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日原被告签定了山海关壹号A区二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先后签订了三份书面协议,并依约履行。2019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通知书,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提前结算,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合同解除有异议,特向法院起诉。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法院提出反向确认,即确认被告解除合同无效,双方所签合同应继续履行。综上,为维护原告利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规定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中载明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10852万元及利息2000万元,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至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