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91民初3068号
原告:**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县下寨乡下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4688232052B。
法定代表人:韩助,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邵进峰、曹健明,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中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216164624。
法定代表人:李建文,董事长。
**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80.0元,减半收取计8,140.0元。
审判员 李孟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