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302民初10050号
原告秦皇岛市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中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216164624。
法定代表人李建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才瑜,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皓德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安里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74404586B。
法定代表人李林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晶。
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市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皓德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皓德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5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凤蕊
人民陪审员 王晓楠
人民陪审员 王 艳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飞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