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92民初556号
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58号(1-25-1)。
法定代表人:肖奕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知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花园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知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白 晶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孙 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