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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224民初1399号
原告:突泉县突泉镇志军水电工**。
经营者:杨志军,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荣东,内蒙古磬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蒙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俊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000616066556。
原告突泉县突泉镇志军水电工**诉被告内蒙古蒙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突泉县突泉镇志军水电工**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突泉县突泉镇志军水电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突泉县突泉镇志军水电工**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68.00元,由原告突泉县突泉镇志军水电工**负担。
审判员 车兵兵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