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2执异253号
异议人:北京国合京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9号楼21层2503。
法定代表人:席兆飞,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艺楠,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B座8层。
法定代表人:张岑,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曌,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舒,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曼德尔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9号富力双子座办公楼A座2502-2503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良。
第三人:田川,女,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若飞,北京京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胡迪,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若飞,北京京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曼德尔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京02执恢51号]过程中,北京国合京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北京国合京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国合京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国合京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楠
审 判 员 连 强
审 判 员 曾小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申艺丹
书 记 员 龙泽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