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5308号
原告: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B座8层。
法定代表人:张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璇,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迪,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女,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与胡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唐卫京
二〇二二年 四 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张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