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云0922民初1136号
原告:临沧市云县容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滇西名特产交易中心第1幢1-1-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董有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东,男,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星星,男,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县正友废旧再生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德胜村委会立早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王正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良,男,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临沧市云县容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县正友废旧再生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沧市云县容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东、吴星星,被告云县正友废旧再生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施工费4216680元,并承担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8年11月3日的资金占用费为990919元,两项合计为5207599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12日,董有海与被告签订《云县废旧物资再生回收利用集散点建设项目土方挖掘回填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董有海承建被告位于云县废旧再生回收利用集散点建设项目的土方挖掘回填工程,价格为10元/立方米,约定工程验收后支付总价款的30%,剩余的70%待被告土地证办理完成并取得贷款后支付。双方于2014年12月3日进行结算,结算总造价为13654680元。后因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欠款,现尚欠4216680元工程款未付,双方多次就该欠款支付事宜进行磋商无果。2018年9月18日,经董有海、原、被告三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工程欠款偿付暨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董有海作为原告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将其对被告享有4216680元工程欠款的债权转让给原告享有。现因被告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且面临银行贷款到期涉及的多起诉讼,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云县正友废旧再生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4216680元工程款予以认可,但是双方在合同上对资金占用费及甲方不按时付款的违约责任没有进行约定,不同意支付资金占用费。
经庭审和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2年6月12日,董有海与被告签订《云县废旧物资再生回收利用集散点建设项目土方挖掘回填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董有海承建被告位于云县废旧再生回收利用集散点建设项目的土方挖掘回填工程,价格为10元/立方米,约定工程验收后支付总价款的30%,剩余的70%待被告土地证办理完成并取得贷款后支付。双方于2014年12月3日进行结算,结算总造价为13654680元。已付工程款943800元,现尚欠4216680元工程款未付。2018年9月18日,经董有海、原、被告三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工程欠款偿付暨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董有海作为原告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将其对被告享有4216680元工程欠款的债权转让给原告享有。现因被告不能履行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书证、原告、被告的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云县正友废旧再生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与董有海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均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董有海已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完义务,但被告未支付完工程价款。董有海将债权转让给原告临沧市云县容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原告成为原合同新的债权人,被告云县正友废旧再生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履行给付工程欠款的义务。被告云县正友废旧再生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临沧市云县容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216680元的事实清楚,应支付原告工程款421668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因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上对资金占用费没有进行约定,本院不予采纳,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县正友废旧再生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临沧市云县容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费42166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并承担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驳回原告临沧市云县容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53元,减半收取24127元,由被告云县正友废旧再生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266元、原告临沧市云县容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