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922民初122号
原告:临沧市云县容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滇西名特产交易中心第*幢*****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207527578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晨,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渊,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麻栗坡林生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麻栗镇南锋小寨老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430964613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临沧市云县容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县容海建筑公司)诉被告麻栗坡林生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麻栗坡科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县容海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晨、龙渊,被告麻栗坡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县容海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被告未履行《承诺书》的行为构成违约;2.判令被告将坐落于云县爱华镇云洲新区(瓦窑坝)的地号为100-01-01-09-1-2的土地返还原告,并将土地使用权变更至原告名下;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及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5年6月,原告为向银行融资,与被告达成合意,由原告将实际控制的云县爱华镇云洲新区(瓦窑坝)的地号为100-01-01-09-1-2的土地更名至被告名下,若未能完成融资,被告将土地恢复原状更名至原告名下。原告依约将上述土地更名至被告名下,被告却未能向银行融资。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土地更名至原告名下,被告拒不配合,特诉至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物权的证明,证书由国家相关职能部门颁发,当事人欲进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亦应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变更土地权属登记。因此,原告请求将坐落于云县爱华镇云洲新区(瓦窑坝)的地号为100-01-01-09-1-2的土地更名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临沧市云县容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将坐落于云县爱华镇云洲新区(瓦窑坝)的地号为100-01-01-09-1-2的土地予以返还并变更至其名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