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云县容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麻栗坡林生俏科技有限公司、临沧市云县容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民申22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麻栗坡林生俏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麻栗镇南锋小寨老箐。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临沧市云县容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滇西名特产交易中心第1幢1-1-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麻栗坡林生俏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沧市云县容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9民终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麻栗坡林生俏科技有限公司再审申请称:1、申请人在变更登记涉案土地后,完全按照承诺书的内容履行,仅将该块土地作融资,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2、双方当事人并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的行为。3、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确认涉案土地变更行为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4、二审审理程序不合法,审理了不属人民法院管辖的事项。被申请人曾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坐落于云县爱华镇云洲新区(瓦窑坝)的地号为100-01-01-09-1-2的土地返还,并将土地使用权变更至原告名下”,一审法院曾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二审裁定维持一审裁定,既然原审裁定认为该项诉讼请求并非法院审理范围,二审法院就不应当审理该部分内容。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9民终459号民事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本案中的涉案土地使用权原为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享有,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将该土地用于商品房投资开发建设,并将所建商品房出售,已售商品房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属于商品房买受人享有。而在此过程中,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将涉案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在云县容海建筑公司名下,云县容海建筑公司又为融资再次变更登记在麻栗坡科技公司名下。云县容海建筑公司与麻栗坡科技公司在明知涉案土地已用于商品房开发建设,却仍然协议涉案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行为已经损害了该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判依法认定无效并无不当。其次,本案一审判决后,临沧市云县容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上诉,而麻栗坡林生俏科技有限公司未提出上诉,且针对临沧市云县容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答辩:“一审判决及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故应视为麻栗坡林生俏科技有限公司接受一审判决结果。本案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现麻栗坡林生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缺乏再审利益。因此,麻栗坡林生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麻栗坡林生俏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永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