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鹏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鹏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青建陌上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83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鹏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西段**路420号。组织机构代码:56472124-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青建陌上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刘家庄镇孙家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797638588.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鹏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青建陌上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76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时,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青岛青建陌上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现本院将案件调查等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