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民辖终8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鹏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青建陌上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鹏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2民初26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鹏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加工制作安装蔬菜生产所用拱棚钢架,双方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本案不属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且因履行该合同,被上诉人欠上诉人加工费,上诉人已先于被上诉人,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加工行为地的平度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按照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刘家庄园区拱棚施工合同》的约定,包工包料,为被上诉人建造蔬菜拱棚钢架制作安装及扣棚,故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都在平度市,故应由平度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显然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即墨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2民初260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平度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鉴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