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1127民初3011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县人,现住**县。公民身份号码422130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瑞麟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县小池镇物流园照丰北路3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71467102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天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7075351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县人,住**县,公民身份号码42213019********。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晋***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瑞麟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天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湖北瑞麟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湖北瑞麟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22元,减半收取计19911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