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麟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瑞麟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7民初3011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县人,现住**县。公民身份号码422130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赳君,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瑞麟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县小池镇物流园照丰北路3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71467102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天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7075351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县人,住**县,公民身份号码42213019********。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晋***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瑞麟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天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湖北瑞麟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湖北瑞麟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22元,减半收取计19911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宛 静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