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3380号
原告:河南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太昊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元坤康城1008-1012。
法定代表人:刘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虎岭高新片区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济源市黄河大道西段516号虎岭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四战,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斌,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虎岭高新片区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河南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鉴定申请,对原告施工完成的济源市驿城社区安置房2#地下汽车库一期工程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以确定被告仍需支付的工程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申请鉴定,鉴于短期内不能完成相应举证责任,审理程序无法正常进行,故应先行驳回起诉,待相关事项完成后,原告可继续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3.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晋洋洋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聂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