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黄泛区农场、河南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6民终68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黄泛区农场。住所地:河南省黄泛区农场农垦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宋根川,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军,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太昊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元坤康城1008-1012。
法定代表人:刘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山,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经济开发区黄泛区中心医院。住所地:西华县城西12公里。
法定代表人:徐向军,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强,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口经济开发区黄泛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经济开发区黄泛区市场街92号。
法定代表人:张连山,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际堂,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黄泛区农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宇泽建筑公司)、周口经济开发区黄泛区中心医院(以下简称周口黄泛区中心医院),原审被告周口经济开发区黄泛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周口黄泛区社会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2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省黄泛区农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军,被上诉人河南宇泽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山,被上诉人周口黄泛区中心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强,原审被告周口黄泛区社会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际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黄泛区农场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西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622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河南省黄泛区农场不承担给付工程款责任(不服金额:1246626.02元);2.河南宇泽建筑公司、周口黄泛区社会服务中心负担本案的一、二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第一,河南省黄泛区农场不是涉案合同当事人,不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理由如下:2015年5月15日、2015年7月10日,周口黄泛区中心医院与河南宇泽建筑公司先后签订四份《施工合同》约定:周口黄泛区中心医院将该单位的1标段、2标段附属工程发包给河南宇泽建筑公司施工。建筑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周口黄泛区中心医院给付工程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涉案合同签订后,对发包方与承包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应以合同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而河南省黄泛区农场不是涉案合同当事人,不享有合同权利、不负担合同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合同相对性原则,河南省黄泛区农场不应列为被告参加诉讼。第二,原审法院判令河南省黄泛区农场承担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合同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作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因支付工程款发生争议,实际施工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但这是以法律的明确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前提。除此之外,合同相对性的法律效力不能随意突破,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本案,河南省黄泛区农场并非涉案合同的当事人及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原审法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判令河南省黄泛区农场承担付款责任,系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有误。第三,河南省黄泛区农场向周口黄泛区中心医院的拨款行为,系政府与辖区内事业单位之间的内部资金流转,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理由如下:河南省黄泛区农场具有当地政府职能,下属发改委根据职责对辖区内各单位新增工程进行主项审批,而后按照规划向单位拨付工程款。作为河南省黄泛区农场的拨款行为只是系统内金的流转,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周口黄泛区中心医院原归属于河南省黄泛区农场的行政区域管辖,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有独立的财产(注册资金4124万元),可以营利创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具备合法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周口黄泛区中心医院对外发包的工程有欠款争议后,应依法独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应由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推动政府部门的内部行政命令和资金流转,更不应让当地政府“即黄泛区农场”作为被告承担付款责任。综上,原审法院未能查清案件事实,导致判决结论错误。请求二审依法予以改判,支持河南省黄泛区农场的各项请求。
河南宇泽建筑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结果正确,河南省黄泛区农场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属于拖欠工程款案件,该工程款应由河南省黄泛区农场承担。第一,该项目是国家和河南省为提升农牧区职工的医疗卫生条件而立项,全部资金均由财政投入,分3部分,国家投入、河南省投入、地方财政配套,地方配套是河南省黄泛区农场,且为了立项河南省黄泛区农场向国家和河南省发改委出具了地方配套资金承诺书,承诺书一审周口黄泛区中心医院提供了,周口黄泛区中心医院只是项目实施单位,该项目不是周口黄泛区中心医院自筹资金扩建的项目,河南省黄泛区农场只是在履行其对国家和河南省的资金配套承诺。第二,该工程已于2017年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河南省黄泛区农场与周口黄泛区社会服务中心根据河南省政府农场管理体制改革进行行政管理事务交接发生在2019年,项目建成后河南省黄泛区农场的职工已经开始受益两年,在管理体制交接时并不是在建工程,故拖欠的工程款应由河南省黄泛区农场继续支付,权利义务相符合,河南省黄泛区农场兑现对国家和省里财政出资的承诺。
周口黄泛区中心医院辩称,周口黄泛区中心医院是河南省黄泛区农场福利性单位,签合同的时候真实意思是由周口黄泛区中心医院签字,河南省黄泛区农场负责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来源是国家、省、和农场,资金由农场负责解决;根据周口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协议,债务应该由周口黄泛区社会服务中心承担,但交接时账没有记上,钱应该由河南省黄泛区农场和周口黄泛区社会服务中心承担,周口黄泛区中心医院不承担。
周口黄泛区社会服务中心述称,河南省黄泛区农场不是本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当事人,工程的出资开办单位为河南省黄泛区农场,负有出资义务,在农场社会职能进行移交时,移交清单显示本案涉案资产已经实际计入农场移交资产的范围,在移交的债权债务清单中却不包括本案涉诉实际欠款,因此无论从开办单位的实际出资义务,还是已经移交资产的实际价值的付款义务,一审判决河南省黄泛区农场对款项清偿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上诉理由不成立。
河南宇泽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河南省黄泛区农场、周口黄泛区中心医院、周口黄泛区社会服务中心共同支付工程款1246626.02元;2.诉讼费用由河南省黄泛区农场、周口黄泛区中心医院、周口黄泛区社会服务中心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15日、2015年7月10日,河南宇泽建筑公司与原河南省黄泛区农场中心医院分别签订该中心医院扩建附属工程项目1、2标段共四份施工合同。合同内容:“河南宇泽建筑公司承建该中心医院附属工程项目,包括项目1标段车库房大门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门窗、油漆等零星工程;项目2标段楼地面整修、电气设备安装、给排水工程等零星工程;项目1标段发电机房、公厕、氧气用房、增压泵房等工程;项目2标段雨水、污水管道,砖砌及透绿围墙工程。该四份合同的施工期间均为60日,四份合同价款分别为:628414.6元、454144.71元、560745.32元、685756.75元,总计工程款2329061.38元。付款方式为:工程按要求开工后,预付工程造价总额的30%,主体完工后付款至6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款至工程款总额的95%。质量保证金按照5%扣留。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一年,工程缺陷责任期满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金全部返还”。双方并在四份施工合同中签字、盖章。河南宇泽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对附属工程项目施工完毕。2017年10月12日,由原河南省黄泛区农场中心医院组织,会同河南宇泽建筑公司,在河南省黄泛区农场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下,对上述工程进行联合验收,并出具了竣工验收报告,确认工程质量合格。此后,河南省黄泛区农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对原河南省黄泛区农场中心医院附属工程项目变更及增加项目结算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表一份,确认上述工程审核价总款为2346626.02元。2018年8月27日,河南宇泽建筑公司根据工程结算和财务支出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4张交付原河南省黄泛区农场中心医院入账。通过河南省黄泛区农场支付原河南省黄泛区农场中心医院,原河南省黄泛区农场中心医院分次给付河南宇泽建筑公司工程款1100000元,下欠工程款1246626.02元至今未付。原河南省黄泛区中心医院的扩建工程资金来源于河南省黄泛区农场。2019年原河南省黄泛区农场中心医院随着河南省黄泛区农场具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的单位改制,该中心医院移交给周口市经济开发区黄泛区社会服务中心,因此原河南省黄泛区农场中心医院随之更名为周口经济开发区黄泛区中心医院。
2019年8月16日,河南省黄泛区农场与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河南省黄泛区农场教育卫生资产、债务移交接收协议》,协议内容:接收方: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甲方)移交方:河南省黄泛区农场(乙方)第二条:乙方将所属的中心医院等公共卫生医疗机构的房屋、设备、土地等资产以及债务(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认定)移交给甲方。第四条:乙方出具移交的资产、债务清单,经甲乙双方相关职能部门核对后,签署交接单,以备甲乙双方后期账务处理。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本协议未记载的资产、债务由乙方负责。本次移交的资产、债务交割日期为2019年4月19日。后河南省黄泛区农场委托河南周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原河南省黄泛区农场中心医院以2019年4月19日为基准日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审计,该审计报告附件应付账款清查登记表未显示本案诉争工程款,附件在建工程清查登记表显示:河南省黄泛区农场中心医院新楼附属工程项目账目值为1100000元,清查值为1100000元。2012年4月13日,河南省黄泛区农场财务科出具资金证明一份,该项目申请国家投资1700万元,省级配套382万元,地方配套478万元。地方配套资金由河南省黄泛区农场足额配套。双方当事人就此事协商未果。后河南宇泽建筑公司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河南宇泽建筑公司与周口黄泛区中心医院签订的该医院附属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河南宇泽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实际施工,且该项目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故周口黄泛区中心医院作为施工合同当事人,应支付下欠工程款1246626.02元。河南省黄泛区农场作为周口黄泛区中心医院扩建工程的筹建方,该项目资金是其负责筹集出资,其依法负有保障支出项目资金的义务。在2019年河南省黄泛区农场部分社会管理职能移交给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时,双方签订的移交接收协议明确约定:协议附件未记载的资产和债务应由河南省黄泛区农场负责,且移交资产、债务截止日期为2019年4月19日。本案涉案工程在2015年5月、7月签订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7年10月,发票入账时间为2018年8月,并已支付工程款1100000元,以上事实均在移交之前形成。经查:双方签订移交接收协议时,河南周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周口黄泛区中心医院清产核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所附的应付账款清查登记表载明的债权人名单未列明该笔账款及债权人,因此涉案债务未包括在移交接收协议的债务范围内,河南省黄泛区农场对诉争工程款应承担清偿责任。故,河南宇泽建筑公司主张告河南省黄泛区社会服务中心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周口经济开发区黄泛区中心医院和河南黄泛区农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河南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46626.02元;二、驳回河南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河南省黄泛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20元,由周口经济开发区黄泛区中心医院和河南黄泛区农场共同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河南省黄泛区农场是否应当对案涉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
关于河南省黄泛区农场是否应当对案涉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的问题。案涉《黄泛区农场中心医院附属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周口黄泛区中心医院(原河南省黄泛区农场中心医院)和河南宇泽建筑公司,本案是因工程款的支付引发的纠纷,河南省黄泛区农场并不是案涉建设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责任的承担应当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应当以不突破合同相对性为基本原则,只有在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以准许突破合同相对性为补充;本案并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由河南省黄泛区农场承担案涉工程款支付责任的情形,一审判决河南省黄泛区农场对案涉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改判。
综上所述,河南省黄泛区农场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西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2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
二、周口经济开发区黄泛区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河南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46626.02元;
三、驳回河南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河南省黄泛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20元,由周口经济开发区黄泛区中心医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020元,由周口经济开发区黄泛区中心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群阳
审 判 员 张 杰
审 判 员 金 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明旭
书 记 员 田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