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3民初1089号
原告:河南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太昊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元坤康城1008-1012。
法定代表人:刘建,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92520811T。
委托代理人:陈东勋,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商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商水县备战路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克平,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3005906979D。
原告河南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商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河南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沈慧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