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豫1602民初7089号
原告:河南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与迎宾大道交叉口元坤康城1008-1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92520811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忙,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八一路北段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00005892984T。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周口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
原告河南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市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82581元及利息48578.9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21年1月25日暂计至2022年5月16日,实际主张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3日被告通过合法招标,确定原告为周口市周淮路、平安路建设项目三标工程的中标方后,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项目工程原告完成施工后,于2015年12月3日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1月25日经周口市审计局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最终审定金额为10912281.43元,现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10129700元,尚欠782581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结算,被告周口市城市管理局下欠原告河南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82581元,被告周口市城市管理局自愿于2022年10月1日前支付原告河南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0元,于2023年1月20日前支付原告河南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0元,于2023年7月1日前支付原告河南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剩余款项282581元;
二、被告周口市城市管理局如任一期逾期未支付,原告河南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未付的全部工程款;
三、原告河南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此事永无纠纷;
诉讼费减半收取6055.80元,由原告河南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