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蓝格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海蓝格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05执202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海蓝格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海蓝格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民初5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海蓝格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装修工程款640631.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1、2017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17年8月18日、2017年9月30日、2017年12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存款5037.41元、中国银行存款43147.39元当前有冻结信息,现已将两账户轮候冻结;
3、被执行人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牌照为津H×××××的福特牌、津R×××××的朗逸牌、津N×××××的依维柯牌汽车,于2017年8月25日予以轮候查封;
4、被执行人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所有坐落于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大厦××号、天津市××海××号的房产,本院分别于2017年11月23日、2017年11于29日予以轮候查封;
5、2017年11月28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到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办公地点天津市北辰区北辰科技园区双辰前路5号传唤被执行人,现场只有保安和一员工,经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的诉讼代理人***并通知其到庭了解情况。***于2017年11月28日到庭表示,对该笔债务认可,但是法定代表人***已被和平分局刑事羁押,现在没有能力履行,只有等***案件有结果后愿配合法院执行;
7、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640631.5元,尚有640631.5元未能执行;
8、2017年11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