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伟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财保151号
原告:北京宏伟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邢各庄村委会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孙德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钊,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奥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许进柏。
被告:许金玲,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
申请人北京宏伟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山奥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许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建设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科技公司、许金玲银行存款107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德收名下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小堡村南3号院3号楼-1至5层01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孙德收名下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小堡村南3号院3号楼-1至5层01房屋;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奥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金玲银行存款107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连峰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紫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