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伟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宏伟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2民初5023号
原告:北京宏伟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邢各庄村委会北500 米。
法定代表人:孙德收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杰,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 年8 月3 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
号2 层212B-213A。
负责人:刘光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宏伟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与被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宏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杰、被告**、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783元;2、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30日4时50分,在北京市通州区xx办其他道路起点至终点段xx北街西口东100米,**驾驶车牌号为×××的轻型封闭货车由西向东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右前部与路边一棵树接触后侧翻,路边一棵树受损。经交通队认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保险。
**辩称,我需要查询一下交强险在哪家保险公司投保的,如果没有查到我自己赔偿,那棵树是什么树,应该值不了那么多钱。
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发时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商业三者险50 万元,含不计免赔。交强险未查到投保记录。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同意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对于原告陈述的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予以确认。×××的轻型箱式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50万元商业三者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上述车辆商业三者险在保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事故发生时车辆所投保交强险情况。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商业三者险,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宏伟公司车辆受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对宏伟公司之损失,因**未提供其车辆投保交强险情况,故应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2000元,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中,根据宏伟公司提交的中标通知书、项目清单、工程报价汇总表、照片,本院对于原告要求的财产损失予以支持。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由被告**负担。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赔偿原告北京宏伟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宏伟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失7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执行清;
三、驳回原告宏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执行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井 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张苏豫
书  记  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