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18452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王海波,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宏伟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邢各庄村委会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孙德收,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王海波、北京宏伟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杨冀承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