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信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电信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10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秀清,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滨河路23号1号楼19层1903。

法定代表人:王忠,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电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乐园西大街16号院13号楼1至2层13-2。

法定代表人:孙立峰,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团兴公司)、北京电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11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20)京02民终11601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被退回用工,并不是团兴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理由。即使电信公司退回用工的行为合法,团兴公司也应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解除劳动关系。团兴公司主张其是依据自己单位的规章制度与***解除劳动关系的,但团兴公司未能提交其规章制度。电信公司将***退回用工,应该通知工会,否则应被认定程序违法。(二)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电信公司退回用工违法。一、二审法院认定电信公司提交的《安全生产目标及保障措施》等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公示程序,没有事实依据。电信公司提交的会议纪要等证据本身,存在明显的瑕疵,不能证明相关制度已经过民主程序。电信公司提交的《北京电信发展有限公司终端物料管理办法》与本案无关,***并不存在“有违规未上交的终端物料”这一违纪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团兴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在职期间存在在交接间抽烟、人走电源未断电、有违规未上交的终端物料、日常入户服务过程中有不穿工服、不佩戴胸牌等行为,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电信公司的规章制度。电信公司要求其待岗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并无不妥。***在明知电信公司要求的情况下,拒绝电信公司的培训及考试,严重违反了电信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在电信公司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团兴公司后,团兴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二)根据原审诉讼中电信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安全生产目标及保障措施》等制度经民主程序制订,***知悉上述规章制度并参加了相应培训。原审法院对证据采信的理由已经详细论述,本院予以确认。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燕
审  判  员   王 宁
审  判  员   付晓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张宏宇
书  记  员   李梦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