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20312号
原告:北京电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乐园西大街16 号院13 号楼1 至2 层13-2。
法定代表人:孙立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该单位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崴嵬,该单位职员。
被告:***,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京0102民初19948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 判 员 张 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于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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