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8民初6501号
原告:铜仁市万山区三友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
经营者:***。
原告:***,男,196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男,1973年2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秦易天,男,198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告:铜仁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仁市万山区三友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铜仁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仁市万山区三友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铜仁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铜仁市万山区三友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周文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谷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