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624民初2496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思南县,居民。
被告:铜仁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铜仁市碧江区川硐镇麒龙国际会展城**栋**楼*号。
法定代表人:李冲,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居民。
原告王礼章诉被告铜仁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253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