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铜仁市万山区三友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秦易天铜仁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8民初6316号
原告:铜仁市万山区三友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仁山樱花苑38栋2单元3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03MA6ECP3N1Y。
经营者:***。
被告:秦易天,男,198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告:铜仁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川硐镇麒龙国际会展城D1栋23楼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3222921819。
原告铜仁市万山区三友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铜仁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铜仁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铜仁市万山区三友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仁市万山区三友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铜仁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