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4民初146号之一
原告:贵州思南金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双塘大道覃家坝村福建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赵旭,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杰,贵州锦江河(思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铜仁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川硐镇麒龙国际会展城******。
法定代表人:李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海,贵州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飞,贵州石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贵州省桐子县。
被告:***,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苗族,居民,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覃家坝村大土组。
原告贵州思南金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铜仁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贵州思南金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以“因原告贵州思南金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铜仁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被告***已经案外达成协议,被告铜仁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部分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思南金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思南金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106元,保全申请费2157元,由原告贵州思南金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凡卿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