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02民初1750号
原告:铜仁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川硐镇麒龙国际会展城D1栋23楼9号。
法定代表人:李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成,贵州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佳灵,贵州哲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解放街。
法定代表人:余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永飞,贵州永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松,贵州永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女,1975年4月22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被告:王秀发,男,1954年8月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贵州省铜仁市。
原告铜仁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王秀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铜仁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确认《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铜仁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以双方愿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仁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50元,已减半收取计9375元,应收取50元,由原告铜仁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9325元。
审判员 饶和秀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杨婷婷
书记员李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