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保47号
申请人:德阳市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金沙江路中段(八角井镇双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602942439。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久俊,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静,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有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1栋1单元11层1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46819F。
法定代表人:熊涛。
申请人德阳市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有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03财保13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1年1月25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有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账号为8111××××0601的银行存款43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603财保13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