炉霍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川3327执18号
申请执行人炉霍县吉龙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有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3327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炉霍县吉龙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有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炉霍县交通运输局有未结工程款,并依法予以冻结。因该工程尚处于审计阶段,待审计完成后,本院将冻结工程款扣划至执行案款专户后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双方于2019年9月20日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决定终结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法院(2019)川3327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文龙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龙 燕
书记员 陈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