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603执保46号
申请人德阳市明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有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03财保11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1年1月29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有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账号为8111××××0601的银行存款22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603财保11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书记员 曹红梅(代)